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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科举知识

时间:2012/6/29 23:56:17 点击:  【宽幅显示】  【微信号】

作者:陈江彬

 

选士
  科举制度建立以前的选举取士制度。西周选士,统属于学校。“国学”、“乡学”为统治阶级培养人材,择优而任以官爵。自汉代至南北朝,选士之法,学校与选举并行。中央的太学以及“鸿都门学”和“四姓小侯学”的学生,学成后可得相当的官职。但其范围狭,数量少,所以又另有选举办法以调剂辅助。汉高祖和汉文帝时期有诏举,汉武帝时期又规定了察举的办法,其科目有: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,举孝廉、秀才(茂才)者等。此外,还有“征辟”之制,三公九卿都可征布衣之士为自己的幕僚。魏晋南北朝,除沿汉制察举外,还推行九品官人法。晋代则对察举的孝廉、秀才一律加以考试,“孝廉试经,秀才试策”,影响了隋唐科举取士制度的产生。

贡举
  指古代官吏向皇帝荐举人材。汉高祖十一年(前196年)下诏郡国求贤;文帝二年(前178年)下诏“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”,询问政事得失,中者即授以官职。贤良方正为科目,即从此始。隋唐以后,制举中也常设贤良方正科。

贤良
  文学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。始于汉武帝,简称贤良或文学。《汉书·东方朔传》:“武帝初即位,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,待以不次之位。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。”西汉后期,儒生往往藉此取得出身。

察举
  汉代的一种选拔官吏制度。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载董仲舒建议:“使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,岁贡二人以给宿卫;且以观大臣之能。”武帝接受了他的建议,元光元年(前134年)命令郡国举孝、廉各一人。为了察举制度的推行,武帝还规定二千石如“不举孝、不奉诏,当以不敬论;不举廉,不胜任也,当免。”汉代的察举制度因此正式确立起来。其科目有孝廉、贤良文学、秀才等。岁贡之士入京以后还得行一定的考试手续。西汉时,由皇帝亲自问策,即所谓“举贤良对策”;东汉时,“诸生试家法,文吏试笺奏,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”(《东汉会要·选举》)。得中者授以官职。尤其孝廉一科,为士大夫仕进之主要途径。

孝廉
  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。始于董仲舒向汉武帝的奏请。本来是两种科目,孝是孝子,廉是廉洁之士,后来才合称为孝廉。元光元年(前134年),武帝“初令郡国举孝、廉各一人”,郡国岁举孝廉的制度从此确立。武帝以后,孝廉成为士夫仕进的主要途径,被举的孝廉,多在郎署供职,由郎升迁为尚书、侍中、侍御史,或外迁县令、丞尉、再迁刺史、太守。汉朝以后的各代也常由地方举孝廉,隋唐只举秀才而不举孝廉。明清俗称举人为廉。

征辟
  汉代征集贤士为官的一种方法。也称“公府辟士”。朝廷招聘为征;三公以下召布衣入仕为辟。汉代风尚,往往有名望的公卿,身居高位,以能罗致天下名士,充当自己的幕僚为荣,而世间的英才俊士,亦以此途益自奋区勉,作为出身捷径。这种选举取士方法,始于西汉,盛于东汉。

举主
  与门生汉代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入仕做官,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、刺吏、郡守称为举主;主持征辟(公府辟士)的公卿称为府主;被举、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举主、府主的门生故吏。后来科举考试及第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。

九品中正制
 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。东汉末年,曹操当权,提倡“唯才是举”,凡“有治国用兵之术”以及“高才异质”者予拔用。延康元年(220年),曹丕继为魏王,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,建立了“九品官人法”,把唯才是举的选官原则制度化。其办法是在朝廷选择“贤有识鉴”的官员,兼任本郡的“中正”官,负责察访与他们同籍的散在各地的士人,评列为从上上到下下九品(等),每十万人推举一人,作为吏部任官的依据。九品中正制初行时,士人品定之权基本上掌握在声望较高的中正官手中,中正采择舆论,按人才优劣以定品第。曹芳时,司马懿当政,于各州设大中正,由世族豪门担任,取士原则以“家业”为重。从此,“上品无寒门,下品无势族”,九品中正制成为为世族地主操纵政治的工具。隋文帝时,废九品中正制,改行科举制。

科举制度
  从隋朝开始,历代设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。由分科取士而得名。两晋时期,已对所举孝廉、秀才采取一律考试的方法,所谓“孝廉试经,秀才试策”,是古代科举之先声。隋文帝废除为世家大族所垄断的九品中正制,于开皇七年(587年)设志行修谨、清平干济两科。隋炀帝大业二年(606年)正式设置“进士科”,实行以试策取士。其办法是,由州郡策试于前,朝廷策试于后,录取的标准重在策试而不重德望。唐代设科取士,分常举与制举(制科)两种。常举每年举行考试,有秀才、明经、进士、明法、明书、明算等科目。又有一史、三史、开元礼、童子、道举等科。武则天亲行殿试,增设武科。应考者有国子监和州县学馆的生徒,也有不在学中而向州、县报名的“乡贡”。地方的乡贡须经州考合格,才举送朝廷。应考者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。明经考试着重儒家经典的记诵,先“帖经”,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。进士着重诗赋和时务策。常举是取得出身资格的考试,考中以后,还要经过吏部考试,才能正式任官。制举也称制科或特科,由皇帝临时定名目,下令考试。宋以后科举均用经义取士。明清时期,以《四书》、《五经》的文句为题,规定文章的格式为八股文,解释须依朱熹的《四书集法》为准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年),清政府推行学校教育,废除科举。

贡生
  古代向朝廷荐举人才的制度。《礼记·射义》:“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。”贡生这称始于此。《后汉书•左雄传》:“郡国孝廉,古之贡士,出则宰民,宣协风教。”自唐以来,朝廷取士,由学馆出身的叫生徒,由州县报名应试的叫乡贡,经乡贡考试合格的叫贡生,由州县送京城参加会试。清代,会试考中的为贡生,殿试赐出身为进士。但习惯上会试考中者即称为进士。

乡贡
  隋炀帝大业二年(606年)设置“进士科”,以试策取士,应试者先由州郡考试及可靠而后贡之于朝,称为“乡贡”。唐代科举取士,出自学馆的称“生徒”,出自州县的称“乡贡”。唐代科举取士,出自学馆的称“生徒”,出自州县的称“乡贡”。

贡院
  科举考试贡生之所。据唐李肇《国史补》载:“开元二十四年(736年),考功郎中李昂为士子所轻诋。天子以郎署权轻,移职吏部,始置贡院。”清代举行乡试、会试的场所称贡院。其大堂之东西侧为外帘,供管理人员居住。后为内帘,供考官居住。贡院两旁建号舍,以供试者居住。贡院外墙铺以荆棘,故亦称棘闱。

科目科举制度
  分科拔官的名目。据清顾炎武《日知录·科目》载:“唐制取士之科,有秀才,有明经,有进士,有俊士,有明法,有明字,有明算,有一史,有三史,有开元礼,有道举,有童子;而明经之别有五经,有三经,有学究一经,有三礼,有三传;有史科,此岁举之常选也。其天子自诏曰制举……见于兄者凡五十余科,故谓之科目。”宋沿唐制,分科举士,但科目少于唐代,明清只设进士一科。

制举
  即制科或特科,由皇帝临时定立科目,下令考选,因皇帝的命令称“制”而得名。始于两汉,历汉、魏、六朝、唐、宋不改。制举科目很多,据宋王应麟《玉海》载,唐代有五十九科,实则不止此数。比较重要的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、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、文辞清丽科、博学通艺科、武足安边科等。考中者,为官的升迁,无官职的由吏部优予官职。宋代制举科目不多,废置无常。元、明专用进士一科,不行制举。清代沿设制举,科目有:博学宏词科、经济特科、孝廉方正科。历代制举,实则等于荐贤,是封建王朝录用人才的一条途径。

甲科
  汉代课士分甲、乙、丙三科。《汉书·儒林传》:“平帝时……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,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,丙科二十人补文学掌故。”唐代明经有甲乙丙丁四科(等),进士有甲乙两科(等)。明清称进士为甲科,举人为乙科。

科甲
  汉唐举士考试都有甲乙丙等科,故后世因此而称科举为科甲,经科目考试录取者叫做科甲出身。

进士
  原指可以进授爵禄之十。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,以造于王而升诸司马,曰时士。”隋炀帝大业二年(606年)设置进士科,作为取士的科目。唐制进士科与明经、明法科等并列,应试者谓举时士,试时务策五道,帖一大经,经策全通为甲第,策通四,帖过四以上为乙第。试毕放榜合格的叫做成进士。凡试于礼部的,都叫做进士。宋代进士科试诗赋经义各一首,策五道,帖经《论语》十帖。宋以后,其科目多存虚名,进士科成为科举中唯的科目。明清时,举人会试中式,复行殿试,一甲三名,赐进士及第,二甲赐进士出身,三甲赐同进士出身,通称为进士。凡列衔时,都先写赐进士及第或出身。

明经
  唐代科举制度中的科目之一。有五经、三经、二经、学究一经、三礼、三传、史科等名目。主要试其经义的记诵,考试方法先是帖经,然后口试经典大义十条,建中二年规定所答内容,录于纸上谓之“墨义”,并答时务策三条,按成绩列为甲乙丙丁四等。宋改以经义论策试进士,明经科废。清代用明经来别称贡士。

明法
  唐宋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。试应考者的法令知识。唐制,明法产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;宋时试律令四十条,墨义兼经五十条,明清只行进士一科,明法与别科均废。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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